夫妻倆為了要孩子做試管嬰兒,不料妻子意外流產,當時冷凍了5個胚胎就保存在醫(yī)院,等待以后合適的時機再要小孩。
可是生活就是這么捉弄人,還沒等到他們再要小孩,婚姻已經走到了盡頭,鬧起了離婚。老公沒有繼續(xù)向醫(yī)院支付冷凍胚胎的費用,冷凍胚胎因而被廢棄。
老公的理由很簡單:夫妻關系都快不存在了,不想雙方在今后再有任何交集,我有權利選擇不生育。妻子的理由也很充分:取卵對女性身體傷害多大啊,為了婚姻我付出這么多,我不愿意離婚,冷凍胚胎對我有很大的意義。
作為目前保存生育能力最成熟方法之一,冷凍胚胎技術走進了很多求子夫妻的視野。隨之,出現(xiàn)了很多司法案例未曾涉及的新問題。近日,南京玄武法院就審理了全國首例男方廢棄冷凍胚胎侵權賠償案,女方一審獲賠3萬元精神撫慰金,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2月22日,該判決正式生效。
男方擅自停止續(xù)費致胚胎被銷毀
2004年秋,一趟開往上海的列車上,方木和佩佩相遇了,同為老鄉(xiāng)和校友的兩人,因為這次偶然的遇見走到了一起。畢業(yè)后的方木選擇前往美國留學,雖隔千山也未阻隔愛情,2010年,方木與佩佩登記結婚,隨后佩佩也來到美國陪讀,生活按部就班、波瀾不驚。
婚后幾年間,因為環(huán)境條件和身體原因,二人一直沒有孩子,直到2014年底,夫妻二人合意在美國某州立醫(yī)院做了試管嬰兒手術。手術中,醫(yī)院提取了佩佩的13個卵子,經人工授精存活6個胚胎,佩佩移植了一個胚胎,其余5個胚胎,雙方委托州立醫(yī)院儲存保管。然而,滿懷希望的期待在佩佩意外流產后戛然而止,夫妻關系也在生活的瑣碎中亮起了紅燈。
2015年2月,佩佩回國工作,雙方處于分居狀態(tài),關系也出現(xiàn)了裂痕。2016年7月,方木起訴要求離婚,考慮到雙方尚有感情基礎,法院并未判離。與此同時,存放在美國某州立醫(yī)院的5個胚胎,因為方木拒絕續(xù)費,半年后被院方銷毀。直到2017年6月,方木再次起訴要求離婚時,佩佩在第一次庭審中才得知,方木在沒有征求自己意見的情況下擅自停止續(xù)費,導致胚胎已遭廢棄的事實。
【方木到中國駐紐約總領事館簽署的訴訟公證書封面】
從戀愛到婚姻,走過十年戀情的佩佩相信,胚胎是愛情的結晶和情感的寄托,如今已經36歲的她尚未生育,隨著年齡增長,越發(fā)珍惜這段感情和冷凍儲存的胚胎。但是方木單方面廢棄胚胎,佩佩顯然難以接受,精神上受到了重大打擊。法庭上,仍然不想離婚的佩佩臨時增加訴訟請求,方木必須賠償其精神撫慰金5萬元。
面對無奈婚姻的方木認為,冷凍儲存的5個胚胎,根據(jù)雙方與醫(yī)院簽訂的知情同意書的約定,每半年需要續(xù)費一次。2016年3月,因為對婚姻感到失望而停止續(xù)費,男方也有不生育的權利,離婚后也不想讓雙方再有任何交集,因此廢棄胚胎也是他的合法和正當?shù)倪x擇。
生活中比較常見的是女方單方終止妊娠,像該案這樣男方廢棄胚胎的情況較為少見,法律對此未作明確規(guī)定。但是依據(jù)法理和生活的邏輯,仍然可以找到相對公平的解決方案。女方中止妊娠之所以不構成侵權,是基于女性在身體和生理上的特殊性,但男方不當處置胚胎,到底會不會構成侵權?
法院基于七點理由認為男方構成侵權
玄武法院審理此案后認為,男方單方廢棄胚胎,構成了對女方身體權、健康權和生育知情權的侵害,理由如下:
1、婚姻家庭法中,妊娠的外延包括多種情況(即人類輔助生殖和自然生殖適用相同的法律)。胚胎移植所生子女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所有的子女在出生之后取得相同的法律地位,在出生之前就應該得到同等對待。
2、在男女雙方相互協(xié)作而使女方懷孕后,男方不得基于其不愿生育而強迫女方墮胎,因為既然男方在和女性發(fā)生性關系時沒有采取任何避孕措施,這一行為本身表明其已以默示的方式行使了自身的生育權,這時男方雖然不愿女方生育,但不得強迫,否則仍然是侵犯女方的人身權。
3、由于男女生理上的差異,相較于取精,取卵過程伴有風險和痛苦,對身體有負面影響。女方出于對生育的渴望,自愿忍受身體的傷害做輔助生殖手術。女方的這種付出,系以得到健康的下一代為目的。在女方付出巨大的代價后,男方違背合意,廢棄胚胎,使女方的目的落空。
4、譬如甲乙協(xié)議共同投資項目,甲以無形資產入股,乙以資金入股。乙向項目投入重金后,甲半途退出,此時,甲應向乙承擔違約責任,賠償乙的損失。當然,在合同法領域,一般不存在侵權問題。但在婚姻案件中,雙方存在身份關系,不能簡單地用合同法的原理來理解雙方在家事契約中產生的權利義務以及各自受到的損害和應當取得的賠償。但合同法的理論可以為該案的處理提供一些指引,理解女方可能會有的損失。
5、男方應當知道做輔助生殖手術對女方身體有一定的傷害。依法理,妻子懷孕后,丈夫無權強迫妻子墮胎,否則,構成對妻子人身權的侵害。在移植胚胎前,男方單方廢棄胚胎,使女方在服藥促排卵以及取卵過程中的痛苦和損害不能得到回報。對女方來說,只是損害產生的時間點不一樣,同樣都存在身體上的損害。墮胎的損害產生于墮胎時。廢棄胚胎的損害始于服藥促排卵時。在人工輔助生殖手術中,排取卵過程對女方有身體上的傷害,雙方應以謹慎的態(tài)度決定是否實施該項手術。
6、男方單方廢棄胚胎,亦侵害了女方的生育知情權。生育知情權是指生育主體對與自身生育相關的信息所具有的了解權利。夫妻互為生育關系伙伴,互為權利義務主體。夫妻有相互扶助義務,均應維護和促進對方的利益。女方回國后,旅居國外的男方有便利的條件照管胚胎,加之此前的續(xù)費亦是男方交納的,女方有理由相信男方會妥善處理胚胎儲存問題。男方在未通知女方的情況下終止交費,等同于單方廢棄胚胎,損害了女方的生育知情權。
7、根據(jù)倫理、一般的觀念和司法政策,離婚后,女方不得單方移植胚胎。即使夫妻關系出現(xiàn)裂痕,男方對婚姻前途缺乏信心,男方也應尊重女方的付出,照顧女方的感受。在女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男方想離婚,法院也不一定會準許。何況,感情是變化的,廢棄行為難以保證是一方冷靜狀態(tài)下的慎重決定,有時,也不一定符合廢棄方本人的利益。
基于上述理由,合議庭認為應認定男方廢棄胚胎構成侵權,因胚胎為帶有情感因素特殊的物,女方還存在精神上的損害。
法院判決男方支付女方精神撫慰金3萬元
在確定賠償數(shù)額時法院還考慮了以下因素:
1、承受的痛苦和傷害
不是每個卵子都能受精,也不是每個受精卵都能發(fā)育成有活力的胚胎,因此要從女性體內獲得多個卵子,才能保證有可以移植的胚胎,這就需要對女性服藥進行促排卵治療。女性到了生育年齡,體內卵子數(shù)是固定的,約為200多個,一般每月排卵一個,一年排卵12個。促排卵治療后,一次可排卵多個,治療后,女性更年期會提前。治療的過程對女性生理的干擾較大,刺激排卵導致卵巢反應低下,易出現(xiàn)卵巢功能早衰。此外,取卵針穿刺身體提取成熟卵泡時,身體伴有一定程度的痛苦。
2、年齡因素
女性的最佳生育年齡為25歲至35歲。35歲以后,女性的卵巢功能和生育能力下降。相對來說,年輕女性較為容易接受胚胎廢棄的事實。女方已36歲,做母親的愿望強烈,對胚胎也寄予了更多的希望。
3、對婚姻的珍視程度
2016年第一次離婚訴訟中,男方表示女方如同意離婚,夫妻共同房產可歸女方所有。但女方不為所動,表示多年的感情不容易,希望法院判不離,哪怕下次真要離婚了財產少分些也不后悔。從女方珍視婚姻的態(tài)度,男方應能理解胚胎在女方心中所具有的分量和意義。雙方夫妻多年,男方應了解女方的脾氣秉性,理解對方的關切。一般地說,對婚姻越留戀,對胚胎也越在意。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準許雙方離婚,因男女雙方在輔助生殖手術中的投入不對等,女方處于弱勢地位,基于公平正義觀念和照顧婦女權益的原則,法院酌定男方支付女方撫慰金3萬元。
判決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對話法官:
婚姻危機時,男方不可單方廢棄胚胎
對于此案中的一些問題,紫牛新聞記者采訪了該案主審法官陳文軍。
【問題一】
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丈夫能否以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
答:不可以,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對此有明確規(guī)定。主要理由是:
1、妻子為妊娠、分娩較丈夫承擔了更多生理風險及心理壓力,其為撫育子女成長通常也會付出較丈夫更大的犧牲。因此,生育對女性利益的影響大于男性;
2、即使認為夫妻雙方的生育利益完全平等,行使生育權是維持或恢復現(xiàn)狀的權利,無需配偶履行義務,與前者相比,后者實現(xiàn)權利的成本和對生活現(xiàn)狀的影響都要小得多;
3、生育往往受夫妻情感所左右,一方的不生育除偶為觀念支配下的決定外,多由夫妻感情淡漠甚至破裂而引起,沒有了感情的生育只會增加夫妻雙方乃至即將出生的子女的痛苦及不便;
4、生育行為需要具備一定的生理、健康條件并存在生育風險,生育任務主要由婦女承擔。婦女承擔了更多的生理風險及心理壓力。所以當夫妻生育權發(fā)生沖突時,側重于婦女權益的特殊保護,符合立法本意,也是司法公正的要求。
綜上,妻子未經丈夫同意擅自中止妊娠,雖可能對夫妻感情造成傷害,甚至危及婚姻關系的穩(wěn)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權來對抗妻子享有的生育決定權,故妻子未經丈夫同意擅自中止妊娠,不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犯。
【問題二】
婚姻中,遇到女方堅決不生育,男方有什么救濟途徑?
答:因生育權沖突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在調解無效時,可以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規(guī)定,判決雙方離婚。
陳文軍法官提醒:婚姻中出現(xiàn)感情危機時,丈夫應當尊重妻子在試管嬰兒手術中的特別付出,不可單方廢棄胚胎,在協(xié)議離婚或法院判決離婚前,以尊重、理解的心態(tài)善意地維持冷凍胚胎的活力。
關鍵詞: 丈夫單方廢棄胚胎